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乡镇(苏木、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报表采集审核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二、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内容、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的涵义,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数据采集准确无误。
三、统计人员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估,确保填报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
四、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统计人员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进入计算机直报平台录入上报,并将纸质报表按时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强令或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应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数据。
五、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利用计算机直报平台报送的,务必在关网前录入审核上报统计数据。报送纸质报表的,务必由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表送达上级统计部门。
六、各嘎查、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苏木、街道)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应由各嘎查、社区、村(居)委会的统计人员负责录入计算机直报平台或报送纸质报表,报送纸质报表应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
七、执行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嘎查、社区、村(居)委会进行通报,迟报两次以上视为拒报,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八、各类统计报表实行电子版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打印的各类纸质报表于次年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若有人员变动,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发生资料丢失或损毁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