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次数:87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范围内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拆迁)工地必须设置遮挡围墙。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如设置广告位,公益广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二)建筑工地外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墙设置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三)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1.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2.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带泥运行。施工工地出入口5米内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3. 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将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报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如有未及事项,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2月 10 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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