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108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2011年,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通知》(通政字2011191号),文件要求停止发放麻黄草采集证和收购证。2023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内林草湿发〔2023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麻黄草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工信消工字〔2023375号)。依据自治区文件相关规定和目前我市麻黄草分布区域的生物量可满足适度规模的采集利用的现状,现对《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通知》(通政字2011191号)予以废止,恢复麻黄草等的采集收购业务,恢复后的具体采集收购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废止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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