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就业---更多保障来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11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实施情况。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共42条,这次共修订了23条,删除了1条,增加了3条,修订后的《条例》共44条。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关于产业带动方面,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关于资金扶持方面,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
三是关于服务保障方面,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