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工业园区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燃气 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19 浏览次数:145

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奈曼旗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3〕12号)、《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安委会字〔2023〕27号)、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奈曼旗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奈安委会字〔2023〕6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园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现就燃气领域扎实开展园区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和通辽市安委会安全生产12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的隐患、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漏洞、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专项整治质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园区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 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园区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1、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使用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忽视报警装置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联合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和使用的企业进行处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2、在巩固提升阶段,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建立完善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攻坚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园区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要对园区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2、要对园区从事燃气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人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对园区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过期的,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通气等特殊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园区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入排查整治园区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燃气场站内燃气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保护装置或安全保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结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切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4、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要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用气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用气责任。

6、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积极研究制定城镇燃气设施检查标准、经营许可评估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园区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实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的修订和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

(五)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7、园区要根据旗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配合或负责专项整治任务基础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按照有关任务分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城镇燃气经营者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瓶、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牵头部门。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方式。按照本地区工作专班部署,开展排查整治,要指导企业燃气管理部门。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前开展面向排查人员,做到先培训、后排查,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担任排查岗位,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建立台账。要建立建全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做好记录。

(三)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台账汇总分析功能,加强对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导调度、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系统内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治理期间,各燃气使用企业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补充应急装备物资,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了解应急处置方式、熟知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常识,增强风险防范、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

(五)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专项治理期间,定期燃气企业、终端用户进行分级分类专项培训,提升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作业水平,普及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常识,提高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对所负责的任务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结合旗工作专班部署,建立系统内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等工作机制,压实责任。

(二)压实主体责任。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系统。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燃气经营者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经验做法。对燃气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

(四)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工作专班工作安排,结合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成立联合检查组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成效。 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专项整治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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