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93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有效防止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全旗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门诊、住院处等显著位置进行项目、价格公示。公示时要公布本医院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增强价格透明度。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以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取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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