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3 浏览次数:113

内人社发〔201926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812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812月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812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调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91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由原渠道支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再进行结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9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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