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山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2023﹞149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172

 

 

村、社区、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全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龙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青龙山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奈曼旗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和通辽市安委会安全生产12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交叉互检”、“跨区域联合执法”,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强力推进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要求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安全供用气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超供应范围经营,为不具备安全用气环境的用户供气,未建立各类用户动态信息档案,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向地下、半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用户供应液化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许可规定充装,未按要求投入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对自有气瓶未能在充装、运输、经营、流向、检验、报废等环节未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与气源供应商签订气源合同、明确供气保障责任的,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评估等制度,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单位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8.强化燃气气源安全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严查严管非法气源、不合格气源,多部门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打击“黑气”。

(二)强力推进“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过期气瓶、破损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强力推进餐饮单位“问题环境”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餐饮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单位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餐饮单位使用两种以上气源的,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强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到位、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条件进行评估,发现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坚决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对涉事企业顶格处罚并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 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单位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6.对餐饮单位未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不配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用气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擅自安装和拆改液化气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违规加热、倒灌气瓶、拆修瓶阀、倾倒残液,与非法气贩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准予在自治区经营的供气商进行购气交易的,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工业园区、国有林场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要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职能职责按“三定”方案执行。

二、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2.指导督促餐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使用符合要求的金属软管或长寿命胶管并按规定更换,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切断阀、安全型调压器,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配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全链条、全周期跟踪追溯管理,首先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逐步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设置齐全、清晰、醒目的提示警示标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逐步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格人员管理,不得在液化气运输中,从事液化气经营行为。

()健全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严格按程序报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新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结合全镇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实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对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公众号、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部门排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前开展面向排查人员、用气用户的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做到先培训、后排查,未经培训不得担任排查岗位,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企业用户自查。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服务用户进行入户排查,向用户发放书面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发现用户用气场所、供用气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整改建议,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应用户要求提供其他整改服务,未整改完毕暂停供气。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建立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台账的建立参照《青龙山镇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确定,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严格执法。各单位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龙山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青龙山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

青龙山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罗立威  镇长

副组长:付永久  副镇长

 员:郑志刚  综合执法局局长

        丁向久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于占波  国有林场场长

        路海彬  消防站站长

        宋子春  平安建设办公室职员

(二)压实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专班将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沉到基层、直插现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镇党委、政府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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