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开始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公告时间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5-4455197(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通讯地址: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5G产业园内
邮编:0283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弘凯环保有限公司10万吨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