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市监价竞发〔2022〕1号
关于建立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17〕323号)和《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奈政发〔2018〕24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充分发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1月13日
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第一条 投诉举报接收渠道
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依托办公室0475-4210118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我旗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内容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同时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一级办公室分送其本级办公室受理;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办公室可以提请上一级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核实,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身份资料,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泄密。
第七条 本机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