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奈曼旗销售分公司八仙筒东加油站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212

时间

执法单位

检查对象

单位地址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

监督检查情况

处理措施

备注

20231017

奈曼旗

应急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奈曼旗销售分公司八仙筒东加油站

奈曼旗八仙筒镇东国道111线730公里处南侧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未发现明显问题);

2.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未发现明显问题);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现明显问题);

4.安全费用未按要求进行提取和使用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未发现明显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20231030日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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