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3-10-07 浏览次数:106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有些人失业后选择找代缴公司挂靠参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参保,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案例一: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保专员刘某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为与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的18名人办理虚假就业和失业手续,骗取失业补助金5.55万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两种手段协助74人骗取失业补助金58.56万元。一是为本企业13名非全日制兼职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手续;二是通过收取中介费和社保费,为与该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的61人办理虚假就业和失业手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上述2家企业进行了查处,追回全部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移送公安机关。

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企业以下行为将可能被认定属于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接受无劳动关系人员委托代缴社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劳动合同、虚假工伤资料等);

2)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办异地社保,要求第三方公司虚报申报社保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后果严重: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后果,具体如下:

1. 被约谈追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2. 被行政罚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骗保手段、涉案金额、基金损失情况、配合检查、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3. 被移交税务核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单位向税务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固定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或者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

4. 被移交公安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核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或移交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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