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131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场党委、大沁他拉街道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旗委各部委办局,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旗2023年第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奈曼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726

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旗战略,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质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和《通辽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广纳群贤、人尽其才,便捷高效、畅通有序,规范运行、协调推进,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努力把各类急需紧缺人才集聚到奈曼旗高质量发展的事业中来。

第三条  奈曼旗所属事业单位及行政区域内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人才引进工作具体事项,并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旗委组织部、编办、旗人社局、财政局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单位。旗委编办具体负责全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编制使用计划、列编注册、人才专项编制管理等工作。旗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旗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考评、办理人事入职调动手续、档案接收和托管、工资待遇核定和审批,以及工龄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准、认定等工作。旗财政局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应符合我旗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身体条件。主要分为七类: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近两届进入两院院士增(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第三类: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自治区杰出人才突贡专家人选。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第四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且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第五类:

1.博士研究生。

2.社会化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第六类:

1.学历学位证俱全的硕士研究生(留学归国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具有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

2.符合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本科毕业生。今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七类:

1.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类院校免费师范生;

2.属于我旗急需紧缺的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本科毕业生、中小学急需紧缺的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本科毕业生。

3.属于我旗急需紧缺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项的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省部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其他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或领域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

第七条  引进第六、七类人才需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引进高技能、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第八条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人才引进采取刚性与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通过选调、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旗的人才和在我旗创办、领办企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兼职、挂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鼓励支持各用人单位,围绕重点产业链人才需求,精准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十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要通过制定目录、发布公告、评估认定、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  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向企事业单位征集高精尖缺人才需求及引进条件,制定人才引进年度计划,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通高层次人才引进直通车,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公开发布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第一至五类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考评,经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党组(党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开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公开发布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第六、七类人才,由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评或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自主考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自主考评的,应有本单位纪检部门参与监督,拟聘人员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报名人数和岗位计划数比列为11的,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评采取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比例为3121的,考评可采取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比例超过31的,考评应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结合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支持引进高层次类别人才。

第十五条  企业引进人才可向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求计划,经审定后对外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通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重点高校引才双选会方式引进,也可通过项目吸引、单位推荐、创(领)办企业等方式引进。引进第六、第七类人才由企业自主考试并确定人选,引进结果报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取消相关人员引进资格并予以清退:

(一)用人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编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编制限额内引进人才,在编制已满情况下引进第一至五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可申请核增人才专项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人才专项编制内统筹调剂使用,人才引进专项编制与引进的人才挂钩,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发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渠道作用,全年引进人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下达编制使用计划总数的10%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取得并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在我旗全部予以认可。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符合聘用政策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第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第十九条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五类人才,配偶在旗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可按程序对口调入我旗工作,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其子女就读于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充分保障其就学意愿。

 

第六章  事业单位引才待遇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列事业编制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执行,可提前转正定级。

(二)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到管理岗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岗位级别: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工作满两年以上可提任到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工作满两年以上可提任到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确定岗位级别。

(三)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或5年服务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第六类人才中,本科或硕士阶段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院校的留学归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或约定5年服务期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15万元;其他学历学位证俱全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5万元。第七类人才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第一至二类人才,须在项目周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并报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签订后,按照引进人才类别一次性分别给予引进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在我旗工作期间具体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重点围绕绿色家畜产品、玉米生物科技、铝镍硅绿色新材料、现代能源、装备制造、蒙医药、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等领域,通过政策咨询、评估论证、课题招标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除议定的薪酬外,同等享受本条(一)款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由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参加人才休假疗养、研修培训等待遇。

 

第七章  企业引才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企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参照享受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引进人才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内知名企业来我旗设立研发机构,对在奈曼旗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符合我旗产业发展方向并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多层次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研发平台,属于国家级的给予奖励补助200万元,属于自治区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打造创新团队、建设孵化器平台引进一批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科技企业或众创空间且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占比达到20%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我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签订五年工作合同或协议)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类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签约当年支付资助资金的50%,剩余部分逐年支付10%

1.第一类人才,不低于300万元;

2.第二类人才,不低于200万元;

3.第三类人才,不低于150万元;

4.第四类人才,不低于100万元;

5.第五类人才,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政策,为引进人才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企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中的第一至五类人才,由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提请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八章  科研支持

 

第三十一条  刚性引进人才从事科技研发的,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证审核并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并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及所需设备、人员。

第一类至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2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工作成效逐年支付。

第三十二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且符合我旗重点发展产业政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对新批准在我旗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行经费。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引进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五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7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从事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鼓励支持申报市级科技研发项目,重点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计划及各类人才工程。

 

第九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考评机制。由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成果转化、日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职务聘任、兑现补贴、经费支持、实施奖励的依据。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做好引进人才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跟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引进到我旗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间权利义务、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条件。服务期未满终止协议的,取消其有关待遇,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  鼓励重点企业积极柔性引进人才,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补助奖励。积极开展专家下基层活动,柔性引进旗外人才智力资源服务奈曼旗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引进人才有违约行为的,所有优惠待遇立即取消,违约金按合同规定或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高层次人才等引进和举荐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为我旗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旗财政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落实引进人才各项待遇和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经旗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1212日印发的《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奈党字〔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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