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第二章 经济建设

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82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夯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基础。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牧业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新能源大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加快推进“稀土+”协同创新,打造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种业振兴,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牧业,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做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成供给保障能力强、产业链韧性强、科技装备支撑强、新型经营体系强、绿色发展水平强的农牧业强区。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的联通,拓展欧洲、东北亚、中西亚等国外市场,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把乡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幸福家园。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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