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126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是老百姓生活的最低保障,以各种方式欺诈骗保来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大,欺诈骗保案例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打击欺诈骗保,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针对上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 号)文件要求,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退。

1、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月实发金额低的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

2、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

3、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非首次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非首次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由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

提示请参保人员及其亲属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回。望广大群众自觉规范社保基金安全,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当好社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员”和“监督员”,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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