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桥河国有母树林场转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09-20 浏览次数:7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3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规定

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防火区域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扫墓时焚香烧纸,提倡文明祭祀;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燃放孔明灯、生火取暖;

(四)严禁烧荒开垦及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场;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草、应急、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风电、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旅游区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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