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86

 

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路旁,对土壤、地表水和农产品等造成污染,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为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在此倡议全体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自觉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一、倡议农药经营者自觉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
《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者要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鼓励、吸引农药使用者及时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无条件回收保存,记录回收处理台账。
二、倡议农药使用者自觉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农户(农药使用者)在农药使用完后,要将瓶、罐、桶、袋等包装物收集带回,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单位(个人)或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农药施用过程中,配药应当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使包装物中的农药得到充分利用,减少农药残留。同时,集中收集起来的废弃包装物要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三、倡议共同营造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参与关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行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担责、社会参与、个人义务”的机制,共同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绿色家园,为我市农业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文字:王 峥

编辑:杨振国

初审:秦文丽

复审:包玉国

终审:刘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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