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779号)、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以及通辽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通农牧发〔2022〕315号)精神,为做好我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加快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推动农牧民合作社提质增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的,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重点支持区域
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对承担国家转基因大豆玉米产业化应用试点任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对“四乡工程”(能人返乡、市民下乡、干部驻乡、企业兴乡)中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农牧民合作社给予倾斜。
四、补助对象、方式、标准
(一)补助对象
利用2022年中央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计划扶持2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15个)重点支持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二)补助方式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由旗县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旗县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4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通过社会公开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根据合作社申报材料及发展情况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进行推荐。
(二)实地考察。根据苏木乡镇推荐名单,旗农牧部门负责从近三年内没有获得过项目补助的各级示范社(级别从高到低)进行筛选,重点从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带动能力以及规模建设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确定需要扶持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
(三)初审公示。旗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
(四)抓好落实。旗农牧部门根据市级批复实施项目,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细化和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考核机制,具体参照《绩效评价表》细化考核指标。对于补助项目实施未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财政补助资金,今后不再给予财政项目资金支持。旗农牧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本旗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实施旗农牧部门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旗农牧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合作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明确归属和管护责任,要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上,并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及时将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送到系统中。探索建立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金管理。旗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旗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及时拨付资金。
七、开展绩效评估。
旗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形成项目自评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总结上报。
项目建设完成后,旗农牧部门要对承担项目合作社逐一开展实地审查,严格核实建设规格、面积等,查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票据,核准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形成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于2023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连同《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附件3)、《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旗农牧局。
联系人:韩艳丽 邮箱:1372776198@qq.com
电 话:0475-4226717
附件:1.奈曼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任务分配表;
3.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
4.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5.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
2023年1月31日
附件1:
奈曼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 欣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 白福辉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成 员: 王景和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孟 和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畜牧业股长
李雪梅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种植业股长
宋晓燕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农机股股长
于少杰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韩艳丽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和(兼)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目方案制定、遴选以及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附件2: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任务分配表
苏木乡镇(场) |
分配名额(个) |
大沁他拉 |
2 |
白音他拉 |
1 |
苇莲苏 |
1 |
东明 |
2 |
明仁 |
1 |
八仙筒 |
2 |
新镇 |
1 |
土城子 |
1 |
沙日浩来 |
2 |
义隆永 |
1 |
黄花塔拉 |
2 |
治安 |
1 |
六号农场 |
1 |
固日班花 |
1 |
青龙山 |
1 |
合计 |
20 |
附件3: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
旗县: 单位:个
旗县 |
国家级示范社 |
自治区级示范社(个) |
盟市级示范社(个) |
旗县级示范社 |
非示范社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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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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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旗县: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
合作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 收入 |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
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示范社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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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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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实有成员数、带动非成员农牧户、年经营收入均为2022年底数据。
附件5: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考核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依据 |
得分 |
项目准备 (25分) |
盟市制定印发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
4 |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资料、相关文件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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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程序、资金用途、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等内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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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成立项目推进机构,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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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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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的合作社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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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向盟市推荐承担项目的合作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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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对旗县推荐的合作社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并进行批复。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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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50分) |
项目实施前,合作社向全体成员公示项目实施内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
3 |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系统、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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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实际建设项目与申报项目一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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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定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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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对每个合作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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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按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工作总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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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拨付到位,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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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双限”原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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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成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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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的合作社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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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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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后,盟市对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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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 (25分) |
项目实施旗县完成支持合作社项目任务量。 |
8 |
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入户调查,查阅记账凭证,总结报告等材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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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完成后,成员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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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旗县完善“新农直报”系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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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的合作社与项目区内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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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具备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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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旗县、盟市、自治区、国家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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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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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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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