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奈曼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 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79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779号)、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以及通辽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通农牧发〔2022315号)精神,为做好我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加快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推动农牧民合作社提质增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的,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重点支持区域

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对承担国家转基因大豆玉米产业化应用试点任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对“四乡工程”(能人返乡、市民下乡、干部驻乡、企业兴乡)中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农牧民合作社给予倾斜。

四、补助对象、方式、标准

(一)补助对象

利用2022年中央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计划扶持2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15个)重点支持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二)补助方式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由旗县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旗县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4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通过社会公开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根据合作社申报材料及发展情况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进行推荐。

(二)实地考察。根据苏木乡镇推荐名单,旗农牧部门负责从近三年内没有获得过项目补助的各级示范社(级别从高到低)进行筛选,重点从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带动能力以及规模建设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确定需要扶持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

(三)初审公示。旗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

(四)抓好落实。旗农牧部门根据市级批复实施项目,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细化和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考核机制,具体参照《绩效评价表》细化考核指标。对于补助项目实施未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财政补助资金,今后不再给予财政项目资金支持。旗农牧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本旗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实施旗农牧部门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旗农牧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合作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明确归属和管护责任,要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上,并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及时将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送到系统中探索建立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金管理。旗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旗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及时拨付资金。

七、开展绩效评估。

旗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形成项目自评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总结上报。

项目建设完成后,旗农牧部门要对承担项目合作社逐一开展实地审查,严格核实建设规格、面积等,查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票据,核准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形成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于20231015日前将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连同《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附件3)、《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旗农牧局。

  联系人:韩艳丽     邮箱:1372776198@qq.com

电 话:0475-4226717

附件:1.奈曼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任务分配表;

3.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

4.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5.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

 

 

           

                     2023131

 

 

 

附件1

奈曼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 李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 白福辉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员: 王景和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畜牧业股长

李雪梅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种植业股长

宋晓燕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农机股股长

于少杰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韩艳丽    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和(兼)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目方案制定、遴选以及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附件2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任务分配表

苏木乡镇(场)

分配名额(个)

大沁他拉

2

白音他拉

1

苇莲苏

1

东明

2

明仁

1

八仙筒

2

新镇

1

土城子

1

沙日浩来

2

义隆永

1

黄花塔拉

2

治安

1

六号农场

1

固日班花

1

青龙山

1

合计

20

 

 

 

 

 

 

 

 

 

 

 

 

 

 

 

 

 

 

 

 

 

 

 

 

 

 

 

附件3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

 

旗县:                                                            单位:个

旗县

国家级示范社

自治区级示范社(个)

盟市级示范社(个)

旗县级示范社

非示范社

合计

 

 

 

 

 

 

 

 

 

 

 

 

 

 

 

 

 

 

 

 

 

 

 

 

 

 

 

 

 

 

 

 

 

 

 

 

 

 

 

 

 

 

 

 

 

 

 

 

 

合计

 

 

 

 

 

 

 

附件4

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旗县: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合作社名称

登记日期

实有成员总数

主要产业

年经营

收入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示范社

级别

 

 

 

 

 

 

 

 

 

 

 

 

 

 

 

 

 

 

 

 

 

 

 

 

 

 

 

 

 

 

 

 

 

 

 

 

 

 

 

 

 

合计

 

 

 

 

 

 

 

 

备注:实有成员数、带动非成员农牧户、年经营收入均为2022年底数据。

 

 

附件5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考核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得分

项目准备

25分)

盟市制定印发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4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资料、相关文件等材料

 

项目实施旗县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程序、资金用途、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等内容。

2

 

项目实施旗县成立项目推进机构,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2

 

项目实施旗县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

3

 

申报项目的合作社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5

 

项目实施旗县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向盟市推荐承担项目的合作社。

5

 

盟市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对旗县推荐的合作社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并进行批复。

4

 

项目实施

50分)

项目实施前,合作社向全体成员公示项目实施内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3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系统、等资料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实际建设项目与申报项目一致。

3

 

项目实施旗县定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

5

 

项目实施旗县对每个合作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8

 

项目实施旗县按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工作总结。

5

 

项目资金拨付到位,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5

 

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双限原则。

5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成员。

2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规范。

5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

3

 

项目完成后,盟市对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6

 

项目绩效

25分)

项目实施旗县完成支持合作社项目任务量。

8

 

 

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入户调查,查阅记账凭证,总结报告等材料情况

 

项目实施完成后,成员满意度达到80%以上。

2

 

项目实施旗县完善新农直报系统。

3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与项目区内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2

 

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具备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5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旗县、盟市、自治区、国家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5

 

合计

 

100

 

 

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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