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发布日期:2023-03-01 浏览次数:8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一、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执法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国素,确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事项和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核机构。

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五、执法承办机构在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六、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七、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

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八、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箪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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