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78

治安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现农村财务电算化,促进农村干部清正廉洁,确保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根据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本镇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党纪政纪处分;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或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经管站是我镇农村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会计员,负责村委会一级的集体经济会计核算,实行村帐镇记。村委会的财务工作,由村委会报账员负责。

第五条 村帐镇记是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下,由镇经管站为村级集体经济提供会计核算服务。村帐镇记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制度不变,出纳工作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 村委会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的填制、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兑现,以及统计、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由村委会报账员负责。

第七条 村委会每季度20日前完成本月现金、存款、收支记帐等工作,并由报账员将本月的收支单据送到镇经管站办理报帐手续。在报帐前,必须先履行民主监督委员会审核手续,才能报帐。

第八条 经管站季末前,完成各村委会季度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镇经管站帐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认真审核每张收支凭证,对不符合镇村财务管理规定的单据,有权拒绝入帐;对无履行监督委员会审核手续的,记载不准确的,越权审批的,超限额开支的,附件不全的,不真实的,不合法的,手续不完备的凭证,以及白条单的,坚决拒绝报帐;对怀疑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调查清楚事实和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村帐镇记前的会计档案在村委会保管,村帐镇记后的会计档案在镇经管站保存,村委会原签订的仍生效的合同和以后新签订的合同,原件在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到镇经管站建档备查,新签合同必须一式三份,报经管站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成员、支部书记以及监督委员会有权到镇经管站查阅、了解本村集体收支情况;镇经管站的会计员有权到各村委会查阅接管前的帐薄、凭证、帐表等,了解有关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经管站保管的会计资料,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保管。未经镇经管站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将会计资料带离规定保管的地方。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三条 村委会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

第十四条 生产性投资的审批,包括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村委会

5000元以下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通过;

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村委会

⑴ 5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

500元(含500元)至1500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两委”集体研究审批。

⑶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以上支出实行互签制度。所有单据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共同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村委会、村民小组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财务公开的地点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委会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财务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帐目公开前首先由监督委员会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属村委会财务情况的,由村委会支部书记、会计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二十条 凡属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土地的转让、租赁和土地开发、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征地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授权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授权村委会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数群众或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年度计划书和年终执行情况予以公告。在年度开始后15日内,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公布全年财务计划;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必须将全年财务情况汇总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有权要求村干部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法进行的帐目查阅审核工作,村委会和财务人员必须予以配合与协助,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村委会、村民代表换届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帐册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关,负责村委会和村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列事项的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九)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需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其下属企业,如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有上述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中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向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镇政府每年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级财务进行一次审计,换届前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须将财务帐册及有关财务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计;拒不交帐的,镇人民政府有权封存帐册资料;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委会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换届同步进行,成员一般37人,可以连选连任。监督委员会设组长一名,由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三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民主监督权:

(一)定期(财务公布表上墙前三日内)检查村委会及其经济组织的帐单、集体资产、报表、合同、银行对帐单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开支单据必须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由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入帐。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集体资产等财务情况或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参与所有投资项目的研究和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验收,具体数额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变更。

(三)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名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四)发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存在违反财务公开制度的现象时,有权提出纠正建议,重大问题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定期向村民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和对集体资产的监管情况。

第四十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监督权利时应公平、公正,不得借理财名义无理阻碍正常的财务工作或与村委会干部搞对立,亦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履行理财义务。

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村委会可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并补选。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委会、村民小组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向村委会、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督委员会或镇经管站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监督委员会或镇经管站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经公布后,村、组成员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查阅要求。

村民未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查阅帐目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有权拒绝其查阅帐目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于二一八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治安镇人民政府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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