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内卫办妇幼字〔2021〕170号)文件要求,现将委托你单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事宜函告你处: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未获准助产技术服务资格机构《出生医生证明》的首次签发和换发;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的签发。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