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浏览次数:9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根据《通辽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通环字〔2023〕19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奈曼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通辽市 2023 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我局按照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工作方案中《通辽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自评工作,对奈曼旗全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对危害特性大、环境风险高、在2022 年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近两年涉嫌违法被处罚或中央环保督察涉危整改任务单位、年产生 10吨以上产废单位、全部经营单位、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开展评估。

、评估方式

企业采取线上方式自评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线下方式评估。

(一)企业评估方式。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自评估,涉及查阅资料的评估内容要上传相应资料,涉及现场核查的评估内容要进行文字说明或附上相应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评估及问题整改情况应及时、准确录入固废系统-企业规范化自评估。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估方式。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自行评估。同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企业评估情况记录表》(附件2)。

、评估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参照通辽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结合奈曼旗实际,于3 月底前制定奈曼旗 2023 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分局评估阶段。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3 年 7 月 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全部危险废物产废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完成辖区自评工作,7月15日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评估要求

(一)经营单位:对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二)产废单位: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三)其他要求:上年度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经营单位,在下一年度要进行重点评估。

(四)评估单位数量不足要求的 80%,市局评估时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 C。

(五)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实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内容。

五、评估结果应用

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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