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延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53

旗内各取用水单位(户):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取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未获批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特此公告。

 

         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817

信息来源: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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