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蔓延,确保全旗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现依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年-2025年)》、《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和《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指导意见,结合我旗近年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防疫优先、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抓手,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强制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计划免疫病种
(1)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根据防控需求,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上级要求进行免疫。
(2)炭疽: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全部实施炭疽疫苗免疫,其他羊、马属动物的免疫结合本地流行趋势,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3)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农村牧区饲养的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疫苗免疫。
(4)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免疫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四、时间节点
春季集中免疫于3月中旬—5月中旬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中旬—11月中旬结束。
五、免疫动物种类及区域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狂犬病。
六、明确免疫主体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七、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农牧工作的副职是主要责任人。
八、监督管理
旗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全旗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交各苏木乡镇(场)行政执法局、旗农牧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公检法部门处置。
解读机构:农牧和科技局
解读人:李欣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3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