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行为,持续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抓好我旗房地产领域乱象整治工作,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解决好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贯彻落实。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盯房地产领域存在的乱象顽疾,围绕商品房建设、预(销)售、预售资金监管等重点环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等行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堵塞监管漏洞,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以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为导向,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抵押房源再次销售、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不及时网签备案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开发行为,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取消、吊销或资质过期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抵押房屋进行销售、将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不明情况的购房者,甚至一房多卖行为。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6.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7.未一次性公开准售房源,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通过企业职工内部认购,再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8.未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等明码标价规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9.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10.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11.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12.已售商品房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13.以认购、团购、认筹(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 VIP卡、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订(定)款、诚意金、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广告公司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
14.不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或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等行为。
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6.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缴存预售款项的行为。(预售款项包括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首付款、销售尾款或购房全款等任何形式的销售资金)
17.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行为。
18.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业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买、租方的行为。
3.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赚取差价;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的行为。
4.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按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以及在备案价格以外向购房人收取价外款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5.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7.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行为。
8.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9.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0.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1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2.刻意迎合委托人利益,高估低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3.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成立奈曼旗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班。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精准打击、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 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等,结合信访案件转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规范工作问题清单。
(三)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突出整治重点,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挂账销号管理,集中进行整治。对实名举报和重复访的案件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症结。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监管举措,有效堵塞制度漏洞,边整改、边完善、边提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循序渐进实现整治。要合理安排进度,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复查率要达到100%。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通过剖析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六) 加强整治成果报送。形成持续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工作机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持续对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及时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企业,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