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内蒙古自洽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住建质发〔2022〕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障我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平稳可控,现就加强我旗住建领域招投标、质量安全具体措施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旗房屋市政工程监管领域建立完善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二、监管对象
住建领域招投标项目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相关责任主体。
三、监管内容
(一)建筑市场和招投标领域
1.对招标投标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2.分段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3.对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打击无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和未办理复工申请擅自施工行为。
4.建筑施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重点检查建筑领域工人实名制落实、施工现场考勤系统配置、工人工资按月发放、是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
1.是否將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是否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殖保其真实、 淮确、齐全。
4.是否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是否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批准使用,重大变更是否接规定重新报审。
6.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买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特别是对符合单栋验收的项目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其质量安全满足相关要求。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备案后交付使用。
(三)安全生产
1.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是否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及时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监管方式
(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投标项目在开标前、开标过程中、开标后全过程监管,并加强对标后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时退还、中标通知书是否及时发放、是否30日内在网上发布合同订立信息等情况的监管。
(二)主动进企业服务、指导,通过聘请第三方专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辅导、走访约谈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自觉遵守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旗住建局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计划有序开展质量安全各专项检查。
(四)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对项目单位通过检查有关材料、询问有关情況、开展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不断加强对我旗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现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