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制度——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03-24 浏览次数:5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委办局及有关人民团体,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旗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建立奈曼旗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通辽市委、政府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署,在旗委、政府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旗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场和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抓好任务落实。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旗委宣传部、旗卫健委、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总工会、团旗委、妇联、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等20个成员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奈曼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自动更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旗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旗卫健委代章。

三、工作规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报旗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旗委宣传部。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二)旗卫健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督促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和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检查,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做好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工作。

(三)旗发改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发展任务和目标。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持旗政府建设公办托育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对托育服务机构价格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要求,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调节形成有利于居民可承受的托育服务价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支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四)旗教体局。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

(五)旗公安局。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依法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旗民政局。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类社会服务机构注册登记。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此类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进行严格把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类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七)旗财政局。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八)旗人社局。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将托育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把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列入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旗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化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十)旗住建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建筑与住宅同步验收,依法开展托育服务设施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十一)旗应急管理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

(十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治理虚假宣传,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对所管辖的托育机构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及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组织实施托育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销售的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婴幼儿用品召回管理。

(十三)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为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旗卫健委。

(十四)旗总工会。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加快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夫妻共同育儿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

(十五)团旗委。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六)旗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养育的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加大产假、哺乳假落实督查检查力度。

(十七)旗税务局。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十八)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一定规模以上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

(十九)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大力发展社区照护,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优势,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的融入到社区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

(二十)旗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职责,提供政策支持,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3〕35号相关图片附件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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