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镇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全镇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蔓延,确保全镇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年一2025年)》《奈曼旗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坚持“防疫优先、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原则,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工作主线,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新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目标任务
(一)强制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计划免疫病种
牛结节性皮肤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对规模养殖场(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方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布鲁氏菌病在春防后期5—6月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孕畜、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进行一次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其中应免牛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四)免疫程序
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进行。
(五)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
春季集中免疫于3月中旬开始一5月中旬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中旬开始一11月中旬结束。
(六)免疫动物种类及区域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报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只外,对其他所有羊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存栏3-8月龄的犊牛使用A19疫苗免疫一次,对新生、购进的犊牛达到月龄后定期实施补免;对所有存栏3月龄以上羔羊、成羊(妊娠母畜除外)使用布病基因缺失疫苗(M5-90-26株)免疫一次,对新生羔羊、产后成羊、补栏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补免计划,实施补免。奶牛(奶山羊)原则上不进行免疫,严格落实检疫净化措施,确需进行免疫的,免疫按照《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防治与净化方案》(内农牧医发(2019]203号)要求实施免疫,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实施免疫的奶牛场和开展“两病”净化奶牛场情况,每季度将备案表报旗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单项病防治计划执行要求免疫。镇动防站按各嘎查村统计汇总实施计划免疫的地区和畜禽数量,将备案表报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农村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疫苗免疫,免疫工作由诊疗机构负责实施。
炭疽: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全部实施炭疽疫苗免
疫,其他羊、马属动物的免疫结合本地流行趋势,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三、明确免疫主体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在防疫过程中漏免的牲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应及时主动向镇动防站、嘎查村级防疫员(协检员)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补免)工作,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及补免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因未及时申报免疫造成的后果,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自行承担;养殖场户已向嘎查村、镇动防站申报后,由镇动防站通知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免,未及时补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第三方服务组织承担。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各嘎查村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各嘎查村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在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积极主动配合各嘎查村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各嘎查村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动物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嘎查村书记、主任是本嘎查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村民配合防疫人员进行联防联控。并明确村两委和村级防疫员职责分工。
(二)镇动防站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它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动防站官方兽医依法依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证工作。嘎查村级防疫员(协检员)做好相关协助检疫工作。
(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镇动防站组织好动物防疫人员(包片兽医)及嘎查村级防疫员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1.动防站动物防疫指导组组长负责组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工作;防疫片长承担包片内嘎查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村防疫员春秋两季防疫完成进度,在防控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并上报给组长;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联防联控机制,承担联防区域内嘎查村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应免尽免、规范台账”,并适时做好春秋集中免疫时未免的孕畜、病畜、新生仔畜、新引进牲畜的补免工作,规范填写补免台账。
2.动防站防疫人员(包片兽医)和嘎查村级防疫员,在组织做好春秋“两防”和补免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消毒灭源”工作;组织、督促、指导重点场所及养殖场户认真做好春秋两季集中“消毒灭源”和常年“消毒灭源”工作,有效遏制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
3.进一步加强新引进动物的“落地监管”工作。镇动防站负责镇内“落地监管”的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各嘎查村防疫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落地监管”工作的实施并做好信息上报和技术指导工作;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本行政嘎查村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巡查工作,在掌握辖区内牲畜存栏、出栏及疫病发生等情况,做好补免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新引进动物情况,并上报镇动防站实施“落地监管”措施,待隔离观察期满,确认牲畜健康的情况下,方可混群饲养。
(四)各嘎查村、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和无主死亡畜禽尸体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2.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4.各村发现的无主死亡畜禽,及时上报镇动防站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镇执法局及动防站联合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5.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上报,由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6.防疫人员将防疫医疗废弃物(针头、一次性注射器、疫苗瓶等)收集到镇动防站的存放点,由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为扎实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镇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5月10日,10日9月1日—11月10日统一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前期准备阶段(3月15日至3月20日)。筹备召开春防工作会议,作出动员安排部署,落实防疫制度,领取疫苗、防疫物资,组织做好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
2.集中免疫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以及各嘎查村要快速组织人员,集中精力,力争40天内全面完成集中免疫任务。
3.督促检查阶段(5月10日前)。镇综合保障中心组织人员,深入嘎查村开展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免疫工作进展、免疫档案的建立、防控措施的落实、防疫责任制的建立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各方面的工作。
(二)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前期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筹备召开秋防工作会议,作出动员安排部署,落实防疫制度,领取疫苗、防疫物资,组织做好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
2.集中免疫阶段(9月6日至10月26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以及各嘎查村要快速组织人员,集中精力,力争50天内全面完成集中免疫任务。
3.督促检查阶段(11月10日前)。镇综合保障中心人员,深入嘎查村社开展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免疫工作进展、免疫档案的建立、防控措施的落实、防疫责任制的建立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各方面的工作。
4.汇总上报 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对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在 5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及时将春、秋防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汇总送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培训,规范操作
1.规范免疫操作。免疫人员以嘎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做到注射用具用前一律高温高压(或煮沸)消毒;每天结束,对所有注射用具高温高压(或煮沸)消毒,人员、衣服清洗消毒。坚决杜绝免疫人员成为病菌携带者、免疫注射成为病毒传播途径。决不容许出现因免疫不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同时加强疫苗管理,减少损失,杜绝浪费。
2.规范档案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标识管理,实行专人专账,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免疫注射过程中做到:建立免疫档案,做到户有户档案,村有村台账。集中免疫结束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及时汇总上报旗动物疫病防控中心,防疫明细表交给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保存。散养户的免疫档案存放于村防疫员处,规模场的免疫档案存放于规模场。
3.规范畜禽标识管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规范做好畜禽标识台账管理,以及溯源追踪信息上传工作。猪、牛、羊实行一畜一标,佩戴率要求达100%以上。
(二)加强防疫指导,做好消毒灭源。对老疫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重点区域实行定期大清洗、大消毒,并建立台账,配备消毒设施,责任到人。
(三)加强监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动防站要定期组织对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流调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会商,科学研判疫病风险和流行趋势,为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对检测阳性畜禽和零星散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规范处置,消除疫情隐患。
(四)规范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时,各村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隐瞒和谎报。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嘎查村、相关部门要加强春(秋)防工作的宣传培训,积极宣传当前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法,通过印发宣传资料、集中宣讲、技术咨询、到场到点进行技术指导等形式认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工作。加强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防疫人员在开展防疫工作时,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工作,要强化自身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疫苗的保存、使用、免疫注射操作、反应治疗、消毒技术等,要求防疫员认真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断提高防疫人员服务能力。
(六)切实加大动物卫生和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派出所、食药监所、执法局、动防站要加强检疫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以及病死动物监管,严厉打击随意丢弃、运输、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镇食药监所加大对市场监管频次,依法查处经营来自禁止准入地区动物及产品、无检疫证明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向养殖户提供餐厨剩余物的餐饮企业和食堂等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强化协作,加强对调运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点对点”审批制度,严厉打击违规调运。
七、监督管理
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交旗农牧业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