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工作职责。包括局机关和各股室及局属单位的机构职能、管理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与交通运输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三)政务信息。包括行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调研材料等。
(四)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
(五)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六)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七)纪律监督。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旗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建立健全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党政办是信息公开申请指定受理机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机关内部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局机关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工作制度。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旗政府门户网站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网上查阅。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奈曼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