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2023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2023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积极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旗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我旗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在内容上一致,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二)及时准确。涉企信息归集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应使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结果,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优化完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
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或从事其他特定活动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均应当公示;
3.行政处罚信息,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4.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信息;
5.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对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信息;
6.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归集公示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时限
1.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行政机关将产生的涉企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2.归集时限。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共享与应用
(一)信息共享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从协同监管平台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应用
各行政机关在管理市场主体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公示系统(内蒙古)及协同监管平台上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平台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推进工作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的督查考核、跟踪问效,确保本部门涉企信息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