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2023-07-24 浏览次数:58

事项名称:持收养证明收养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奈曼旗公安局0475-4210100

办理程序及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流程描述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费

信息来源:通辽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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