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规定,为更好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探索创新“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新模式,切实加大执法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让行政执法更规范更有序更阳光更透明。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伴随式”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最大限度防止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等问题,努力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
(六)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七)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系统录入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协调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特别是要认真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觉接受执法监督检查。在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报备,司法行政监督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或通过现场指导、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跟踪督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成效,努力改进和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二)压紧压实责任,强化措施落地。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审核部门邀请的纪委监委、检察院、政府督查室及各行政执法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律师开展“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要全面压紧压实“伴随式”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督导问效,推动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将“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各行政执法机构每个季度选取3至5件能体现“伴随式”行政执法的案卷卷宗复印件报送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旗司法局)。
(四)加强信息报送,提升工作软实力。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伴随式”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4月10日前报送至司法局202室。工作开展中形成的工作宣传信息、简报、计划、季度总结应及时报送至旗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