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2023年通辽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2023年7月版)

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次数:31

2023年通辽市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2023年7月版)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1980*90%=1782);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980*80%=1584)。

(三)其他相关待遇

1、取暖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10月-次年4月的,按月发放取暖补贴;补贴标准为10月和4月每月发放40元,11月-次年3月每月发放80元。

2、价格补贴:依发改委发布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文件后进行补贴。

3、代缴医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重复享受。

(四)申领方式

线上:

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http://rst.nmg.gov.cn/nmrsw/

网上办事大厅中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2、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

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

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蒙速办手机APP进行申领;

4、通过支付宝、手机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线下:

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自治区范围内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

(一)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需个人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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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续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适用范围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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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取得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

中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领。

(三)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领方式

线上:

1、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http://rst.nmg.gov.cn/nmrsw/

网上办事大厅中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2、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蒙速办手机APP进行申领.

线下:

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到自治区范围内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携带原件。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3.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符合当地环保政策。

(二)返还范围

对于享受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延续由参保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大型及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2022年)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发放;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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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方式

1.企业(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不欠费且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直返”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2.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http://rst.nmg.gov.cn

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和承诺书。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

2、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则直接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以上均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3)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①、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②,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后,先终止正在领取的失业待遇)③,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2、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1)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3)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3、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可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index

在线上进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线上申请转移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本人具体理由。

 

六、经办窗口电话及地址

经办窗口

地址

电话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奈曼旗蒙东5G智慧综合性产业园(党群服务中心)1号楼1楼就业窗口
42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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