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增强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打造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30学时的执法通用法律知识学习;分级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业务培训。
二、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通用法律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办法等自治区法规规章的培训学习。同时,还包括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方面的指导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内涵,把握行政执法改革政策方向。
三、学习对象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分级分类培训,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个人自学,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学时要求,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全员轮训。
五、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负责记录培训学习情况,注重培训效果,并将培训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司法局,适时开展通报。
六、学习后可以采取统一考试的模式,考试不合格将进行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