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领域---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56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统计数据,规范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乡镇(苏木、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数据,是指由本乡镇(苏木、街道)用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文字分析资料。

    二、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是指通过各种刊物、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形式向上级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或发布统计信息的活动。

    三、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凡对外提供使用和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印刷、出版的统计资料都必须经过核实,保证准确可靠。

(二)“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凡对外提供使用和发布统计数据由乡镇(苏木、街道)的统计机构负责人统一负责管理。

四、对外提供和发布的统计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

(二)已经解密。

(三)非商业秘密。

    五、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内容:

    (一)常规统计数据,是指各专业的定期统计数据、年度统计数据及文字分析,以及正式印发的各类分析、重大信息、研究报告以及为上级领导准备的统计分析。

    (二)专项调查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和旗(区)委、旗(区)政府要求开展的专项调查数据及分析研究报告。

    六、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审批程序:

    (一)有关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数据原则上不对外发布,确需公布的,仅限于领导机关,并由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把关,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对外提供。

    (三)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上级领导准备的分析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

    (四)发布新闻稿或为有关媒体撰写特约新闻稿,正式对外提供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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