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1 浏览次数:119

为进一步激发招商引资积极性,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情,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项目奖励范围。凡是内蒙古自治区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市旗环保、节能、安全等相关要求的项目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范围。引进内蒙古自治区外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及自然人(项目引荐人指首次接触并介绍企业来奈曼投资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即第一接触人)。

第二章 励办法

第三条 引资成功标准。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成功项目标准,是指在我旗完成工商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非公职人员引进单体项目

第一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基础奖励3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至1亿(含),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千分之一比例折算,最高不超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亿元,基础奖励1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比例折算,最高不超55万元

第三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基础奖励55万元人民币,10亿100亿元(含),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一比例折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基础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例进行折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引进文旅和商贸物流单体项目

第一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基础奖励5万元人民币,1亿元至5亿(含),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一比例折算,最高不超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基础奖励10万元人民币,5亿10亿元(含),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比例折算,最高不超20万元人民币

第三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基础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亿50亿元(含),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一比例折算,最高不超50万元

第四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基础奖励5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分之一比例折算,最高不超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投资奈曼的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新旧动能转换带动能力强、辐射拉动效应明显项目,旗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奖励引荐

以上奖励,项目手续齐全开工建设出正负零基础适时兑现30%,项目按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并投产运营后再兑现70%。

2、对于公职人员,以驻点招商组为单位,外出招商满1年并超额完成任务且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符合职级(职员)晋升条件的,给予职级(职员)晋升;符合职称评聘条件的,优先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年度评优给予优先考虑。承担招商任务的部门、苏木乡镇场(街道)公职人员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以及无招商任务的部门公职人员引进项目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期限。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完成,1亿元至10亿元项目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10亿至50亿元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50亿至100亿项目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完成,100亿元以上项目自开工之日起7年内完成。

第三章 奖励认定程序

第五条 登记备案。项目引荐人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携带企业证明(盖章)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登记。

    第六条 项目引荐人资格审定。领导小组对需要奖励的项目引荐人进行审定。每个项目奖励对象以登记台账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者。

第七条 奖励申报流程。

对于非公职人员物质奖励由项目引荐人向领导小组提交申请,领导小组核实无异议后,按照非公职人员奖励办法兑现奖金。

适合荣誉称号奖励“五•一”、“五•”“七•一”、“八•一”、“十•一”等节庆表彰年终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奖励

对于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公职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委组织部开展招商引资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建议,作为提拔重用重要参考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申请招商引资奖励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引进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诸如发票复印件(最终以统计局统计库数据为准)。

5.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出具)

6.其他需要提交的认定资料。

上述第4、第5项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旗财政追加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申请引资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涉税的,由项目引荐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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