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旗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审核与实施。
三、关键词诠释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四、执行标准
1.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旗本级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并纳入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
3.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旗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1.基本目录应包含机构名称、实施清单名称、办理项(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办件类型等要素。
2.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设、承接、取消、整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
3.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解读机构: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解读人:杨秀明
职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2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