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夜市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市、旗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体育广场夜市,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旗主城内体育广场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旗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夜市设置的规划、协调和登记备案工作;在夜市开市期间组织执法工作人员每半小时对夜市内摊位经营用户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
旗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夜市管理工作;夜市开市期间通过旗安委会联络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夜市的食品安全、明火管理、液化石油气、集灶及灭火器配备等方面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条 夜市开市时间为18: 00,收市时间为22:00(均为北京时间);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市后及时组织完成场地清扫工作,保证场地清洁、交通畅通。
第六条 夜市内各摊位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旗帜鲜明的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的事,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二)要有公共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尽可能加以制止,勇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做维护团结稳定的模范;
(三)进入夜市经营的摊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市、收市;
(四)严禁经销非法、盗版、淫秽出版物;
(五)严禁赌博、测字、算命、行医卖药;
(六)实行摊位“三包”责任制。所有临时经营摊点必须切实履行“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整洁、包秩序)。必须保证经营范围内及周边干净整洁。应备有带盖垃圾收容器、废水收容器,产生的垃圾及污水不得乱扔乱泼乱倒,必须在撤摊时一并带走。食品现场制作、炸串等小吃摊必须铺设地垫,防止油污污染地面并应设置“文明消费”警示桌牌;
(七)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禁止在经营场地内外乱堆乱放、乱拉乱接、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泼乱倒;
(八)经营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叫卖或使用扩音设备招揽顾客及进行宣传;
(九)施行一户一摊、自主经营的原则,严禁一户多摊,摊位严禁出租、买卖,对有出租或买卖行为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十)需要调整临时摊位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遇有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等特殊要求的,临时摊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撤市、闭市;
(十一)禁止货车私家车进场停放,严禁破坏、污染道路两侧硬化地面、花草树木、管网等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十二)对摊点经营者不遵守规定的,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撤销入市资格。
第七条 在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无包装的入口食品,应当用进行包装且用清洁设施存放,防止食品污染;
(三)必须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
(四)烧烤、涮烫等餐饮炉具应使用使用电、液化气等能源,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及灭火设备,严禁原煤散烧;
(五)遵守食品卫生、健康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夜市内各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接受旗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夜市内各摊位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夜市各部门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