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及时准确反映全国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对象,为全国范围内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旗。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的乡、镇。
三、调查内容
县(市)、乡(镇)年度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四、调查方法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由各县级统计局按照在地原则,根据本县(市)有关部门及其它专业统计资料整理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由各乡(镇)按照在地原则,通过台账和乡(镇)有关部门及其它专业统计资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
本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等统一的国家统计分类和编码标准。
五、调查组织方式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在本地区组织县(市)统计机构实施。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各县(市)、乡(镇)使用全国统一的联网直报系统,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开展数据填报、审核、验收、上报工作。
本制度所产生的统计成果主要通过《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