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旗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安委办字〔2019〕6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排查消除我旗宗教场所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旗安委会决定在全旗范围内深入开展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全旗宗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全旗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排查消除全旗宗教场所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宗教场所及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集中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火灾防控能力,大力宣传和倡导冬季文明祭香动火、安全用火,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
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排查范围
具有火灾风险的不可移动宗教场所、历史文化遗迹场所及其周边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重点是偏、远、散、小、杂等火灾风险较大的单位和场所。
四、整治重点
参照自治区文物局和消防救援总队《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以及有关宗教祭祀场所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等,重点排查整治电气安全、用火安全、危险物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燃香烧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重点整治内容见附件1)。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中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要尽快开展动员宣传,将宗教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层层传达到位,做到全行业行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12月中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宗教场所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各宗教祭祀场所及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承诺书见附件2)。无管理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迹场所,由各地区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自查自改。
(三)重点检查阶段(年底前)。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行业部门,对辖区具有火灾风险的不可移动宗教场所、历史文化遗迹场所及其周边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重点是偏、远、散、小、杂等火灾风险较大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集中拉网式排查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检査人员开展检查,应填写《宗教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3),并存档备查。检査中发现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落实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四个一批”要求,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尤其是针对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九小场所”,紧盯具有火灾风险的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要严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査行动。
(四)总结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总结本辖区宗教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梳理,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分别报旗安委办和旗消防救援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旗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大投入,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不断降低宗教场所火灾风险。各宗教祭祀活动场所和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隐患整改。各宗教祭祀活动场所和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照单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封闭整改。
(三)严格监督执法。旗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同步掌握辖区宗教祭祀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情况。要加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宗教祭祀场所、历史文化遗迹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实地指导,强化现场拉动,提高火灾处置能力。对宗教祭祀场所和有关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亡人或重大影响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宗教祭祀活动场所火灾案例,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提示火灾风险隐患,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加大对宗教祭祀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约谈力度,使其知责、明责、尽责,培训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督促宗教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内部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1、宗教场所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2、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3、宗教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4、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宗教场所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电气安全隐患
1、不安全使用电热器具的;
2、在宗教场所、历史文化遗迹单位及其周边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为电动车辆充电或在具有火灾、爆炸、高风险安全隐患场所停放的;
3、违规使用卤素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照明设备,空调等用电设备老旧现象严重的;
4、使用刀闸开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虚接、乱拉和负荷过载的;
5、配电柜(箱、盘)、用电设备、线路接头的危险距离范围内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电器散热空间不符合散热要求的;
6、可移动式插座或电器设备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的;
7、配电箱没有正确安装,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插座串联或者级联使用的;
8、在宗教场所的祭祀物件本体上敷设安装用于亮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的;
9、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后不拉闸断电的。
二、用火安全隐患
1、用于居住或者生产功能的宗教场所建筑内,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使用柴火、燃气、煤炭等燃料取火的;
2、宗教场所处于现场施工违规动火,未落实现场看护措施的;
3、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4、宗教场所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明火的。
三、燃香烧纸隐患
1、在辟为宗教活动场所及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构成火灾隐患的;燃香、点灯、烧纸等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燃香、点灯、烧纸(帛),不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的;
3、违规使用明火或携带明火进入易燃、可燃区域的。
四、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1、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在指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不符合规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3、经营、储存、生产、加工祭祀用品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品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宗教场所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的;
2、消防设施、设备老化破损,或者将消防专用器材移作他用的;
3、具有状态指示的消防设施、设备,其指示灯的工作状态不正常的;
4、消防水源、水量和水压等不能满足灭火需求的;
5、消防车通道、安全出ロ、琉散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六、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缺位或者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
3、宗教场所建筑内僧侣用房、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
5、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方法的;
6、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防火灭火能力不强的;
7、消防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附件2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按照《全旗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现郑重承诺,我单位目前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对存在的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全部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我单位将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张贴在醒目位置,其他两份分别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部门存档。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宗教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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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使用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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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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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发现 主要 隐患 和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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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隐患 和问 题整 改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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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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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使用单位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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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