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司法局关于公开选聘
旗级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氛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奈曼旗司法局决定选聘旗级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可以从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公众中选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年满18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旗司法局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向旗司法局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旗司法局。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3.行政执法部门定期邀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或开展“伴随式”执法,并保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2.按照“谁选聘,谁管理”的原则,旗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培训,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提高义务监督员素质和能力。
六、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方式
选聘旗级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由旗司法局具体实施,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线上、线下报名。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及报名时间(2023年7月13日--7月30日)
旗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条件、要求、期限、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申报、审核(2023年7月17日--8月10日)
(三)公示(2023年8月11日-8月20日)
旗司法局在网站、新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告名册。
七、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旗司法局予以公告。
咨询电话:4220028 联系人:秋荣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