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通知 (奈依法治旗办发【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72

奈依法治旗办发〔2023〕3号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通知

 

 

旗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奈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梳理编制本地区证明事项清单及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编制范围

要准确把握证明事顼梳理编制范围。本通知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含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

 

二、梳理编制标准

要按照国务院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坚持按照以下标准梳理证明事项清单: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设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材料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尽可能取消;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要一律取消;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证明事项作出授权性规定,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属于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可以保留;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证明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证明用途作出规定,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可视为有法定依据,可以保留;

(四)凡能通过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五)凡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自主查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七)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证明原件,各窗口单位自行复印,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八)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相关证明”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要充分认识梳理编制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系统全面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抓紧组织编制本系统“两张清单”,确保工作落地见效,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办事的便利高效快捷。

(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体系。各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和惩戒制度,完善信息畅通、协同监管机制。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信用信息共享等平台,形成横向、纵向联通的信息共享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的,通过线下函询、实地调查等途径,实现跨部门、点对点、定制化核查。

(三)加大业务培训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违反承诺所承担法律后果的宣传、解读,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各级部门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

请各部门按照梳理标准全面梳理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及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梳理结果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2023年3月29日前(附件1、2、4)报送至旗司法局202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aimansifa@163.com,未按时报送或未按要求全面梳理的部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4条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36条、第37条,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全旗范围内通报批评。

人:秋荣  4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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