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1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元的罚款。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