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意见》的通知 白政发〔2023〕25 号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69

各嘎查村、办公室、中心、局、驻苏木相关单位:

经苏木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通知

 

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审批备案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通辽市自然资源局、通辽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通自然资字【2021】162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苏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除村民自家宅基地确权面积内以外,一律先备案,后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村民自家宅基地登记确权面积之内(不动产登记坐标点内)建设的简易种养殖设施的不需备案。

二是宅基地登记确权面积之外自家房前屋后建设的简易种养殖设施需要备案,且种植用地不超过2000平米,养殖用地不超过3300平米。

三是单独选址建设的种养殖设施用地需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和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地类信息和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布局图、平面布置图等)。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由村民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实地类,村民代表会议审核,苏木政府备案。具体流程是:

(一)村民申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村民委员会申请,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如实提供用地面积、用途和四至等信息。

(二)村民委员会初审,一是对于村民自家房前屋后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根据拟用地情况出具用地范围草图(标注坐标点和位置信息,注明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之外),并携带草图到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实拟用地地类、权属、面积及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信息。二是对于单独选址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申请人自愿联系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并出具完整的勘测报告和建设方案。

(三)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实地类,对于村民自家房前屋后建设的由苏木自然资源所利用国土调查云APP采集选址位置,核实相关情况,提供《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对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四)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和拟用地块的权属及边界等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在村内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签订用地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苏木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五)苏木政府备案,核实有关材料,苏木党群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苏木自然资源所及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文件。

四、申请人在建设前需向村民委员会和苏木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苏木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查后方可开工建设。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

五、申请人在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再开工建设,确需建设的要重新备案。

六、申请人严格按照用地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直接用于种养殖业的性质,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土地用途。拟用地块涉及农田、林草和水利等方面管制要求的严格按照管制要求执行。

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勘察测量机构收取的费用属于申请人与勘察测量机构之间的自愿行为,与备案机关无关。

八、设施农业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如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九、未经合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行为属非法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苏木政府和嘎查村是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苏木自然资源所、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党群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嘎查村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监管,定期将备案情况和使用情况上报至旗自然资源局和旗农牧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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