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京蒙协作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 奈曼旗乡村振兴局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 2.《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内乡振发〔2022〕26号) |
1.申请责任: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受理责任:受理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京蒙协作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根据具体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京蒙协作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材料。 4.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送达。 |
1、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内乡振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