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团队旅游签注)
法定时限: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20日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一次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人:王英英、闫飞飞、韩志洁、张晓燕、嘎力本嘎、杨海靖
联系电话:0475-4222213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是否收费:收费
受理条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内地居民,本人申请;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 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2、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其中:(1)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5)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6)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8、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地点: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户政窗口
地址: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5G产业园内
投诉电话:0475-422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