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14 浏览次数:73

第一条 为加强社保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社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按照在市委、旗委的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社保中心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股室。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生产分析、研判、检查等机制。及时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和讲话精神;每季度通过支委会议研究、部署1次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节假日或重要时段前开展1次全中心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培训或演练;进一步健全完善全中心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保中心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中心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统筹协调全中心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办;

(二)财务室负责对中心财务室、财务档案等敏感区域的安全检查,指导股室工作人员做好财务相关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派驻社保大厅分管领导、大厅负责人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序组织开展大厅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全中心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中心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中心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中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督促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推动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体系建设。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协助中心主要领导做好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分管股室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股室负责人按照分管领导的工作要求,做好本部门涉及的内部安全和行业安全工作,并对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部门内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工作人员按照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要求,做好自身所涉及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个人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中心安全员制度,安全员需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不得担任。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负责部门办公区域及所属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工作;

(四)负责部门所属各类安全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五)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演练;

(六)负责对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七)做好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员每周对本部门所属办公区域及相关公共区域进行检查,机房、档案室、财务室、配电室等重点区域实施每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各股室在假期和重大活动、会议之前,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自查;

(三)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全年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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