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6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3〕2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6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4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赤峰市、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5个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准开展宣传,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要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执行效果,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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