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于2021年11月入职某火锅店,双方约定于某从事餐厅服务,采用标准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2280元,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然而,于某上班仅一个多月后因工作态度问题被某火锅店辞退,在结算工资时,火锅店声称2280元的工资是员工每月休息3天的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结合于某的加班时长,计算工作日每日加班工资。
于某对此不服,认为火锅店无理辞退员工,且对火锅店计算工资的方式难以认可,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差额工资。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结算表均明确基本工资为2280元,可确认某火锅店计算工资的基数无误,但劳动合同写明该店施行标准工时制,某火锅店按2280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工资,同时却称上述基本工资为每月仅休息3天的工资,显然与标准工时制相悖,故于某的基本工资2280元应认定为每周上五休二的基本工资。
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基本工资应认定为每周上五休二的工资,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若劳动者存在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结合于某的考勤情况和加班工资计算情况可知,其同时存在休息日加班及补休情况。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某火锅店向于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111.54元。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时计算方式、基本工资数额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确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该制度安排员工工休时间,不应偷换概念,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