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119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旗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三、四轮电动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三、二、三、四轮电动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必须到交管部门办理登记上牌,禁止无牌上路行驶;

四、禁止场地用车、非公路用车、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无法办理登记上牌的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禁止酒后驾驶二、三、四轮电动车;

六、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三轮电动车;

七、禁止二、三、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

八、禁止二、三、四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九、禁止二、三、四轮电动车逆向行驶;

十、禁止改装、拼装或驾驶改装、拼装的二、三、四轮电动车;

十一、禁止二、三、四轮电动车超速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奈曼旗公安局

2023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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